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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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0  来源:宁夏商务厅贸易促进处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宁商规发〔2021〕1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展位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
 宁商规发〔20211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展位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1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宁夏展位管理,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提升宁夏贸易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商办贸函〔2013150),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每届广交会设立宁夏交易团(以下简称交易团)交易团由自治区商务厅、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参展企业及相应服务机构组成,交易团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交易团推荐、商务部直接分配,一般性展位交易团商务部确认的展位数量、展区分配

  一般性展位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优进劣汰,动态调整。

扶优扶强。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企业、特色行业龙头企业参展;支持符合出口限额、展位使用规范的企业连续参展

注重培育。支持具有出口潜力和优势特色产品企业参展,同一展区20%以内的展位可不受最低出口额标准限制。


二章  展位申请条件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展位的,其工厂应设在宁夏境内。

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达到最低出口额标准:生产型企业2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

申请展区对应的出口商品,应符合相应展区展品范围要求。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被外汇、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

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往届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上届违反大会和交易团其他相关规定,对大会和交易团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之外的展品。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质量法律法规的展品。

未取得商标、专利、版权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在市场监管、海关、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章  展位申请和安排

第八条  品牌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交易团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初审,并向商务部报送推荐材料商务部评审确定展位数量及相应展区

第九  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广交会和商务厅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在“易捷通”系统申报。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一般性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一般性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已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一并提交相关材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或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一条  生产型企业展位安排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单个展区,单个展区一般展位数量上限为4上年度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一般性展位总数量不超过4个;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一般性展位总数量可酌情增加,但单个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条  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实施,量化评分按以下标准评定(100)。

出口额(35)

年度有出口实绩但未达到广交会统计口径下最低出口额标准的5年度出口额达到最低标准的20分。以最低出口标准为基准,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或者增幅每增加10%1分,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或者增幅每增加10%1分,累计不超过35分。如上年度出口额未公布,则按上年度1—11月出口额作为评分依据(仅限于春交会申请)。

行业自律(5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两保”调查得2,积极参行业集体协调2分,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1

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每通过一项得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每通过一项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3分。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高新技术企业(5)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

研发创新(10分)

主要包括专利与版权,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品牌荣誉(10)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优品称号的,每项得2累计不超过10分。

相关()会会员单位(5)

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7)会任一会员单位得2分、理事单位得3分。累计不超过5分。

遵守大会和交易团管理制度(10)

遵守大会和交易团管理制度得3分,按时缴纳上届参展费用1上报成交数据和总结报告6

落实有关政策(5

落实近三年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等有关政策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5分。

第十三条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秘书处按照评分标准对初审结果进行评分,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报请交易团团长审定同意,公示3天报送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四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与交易团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相关证件,并承担相责任。

第十五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于已获得展位的企业使用,展位实际使用者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不得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得空置展位。

第十六条  参展企业指定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展位使用每届按规定时间将负责人情况录入“易捷通”网上系统负责人工作时间在岗,并有责任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检查工作。流通型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人员负责展位。

第十七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具有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第五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材料。

在一个联展位内联营()单位超过1家的;未在联营展位内摆放具有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联营参展企业非流通型企业;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经展位检查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按《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企业,被大会通报的,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6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被大会检查经交易团确认规的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在规展区的参展资格;经交易团自查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展企业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参展资格,且全额收取本届展位费倒卖参展证、车辆通行证、参展代表证等行为的,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参展资格不服从大会和交易团的协调管理,自下届起连续4届不再分配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展区不受展位安排标准限制并分配了展位的企业,连续4届参展后,在对应展区仍未达到出口最低限额的不再安排展位。

第二十三条  线上广交会展位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129届广交会起施行,执行到第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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